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

有關於台北市政府提出電子產品七天鑑賞期 & 蘋果與HTC的侵權官司

以下兩則新聞的主角都是台灣,一個是台北市政府;一個是宏達電(HTC),而背後其實又暗藏著跟APPLE與GOOGLE的較勁。放在一起看,還滿有趣的,提供給夥伴們參考。
1. 電子產品的七天鑑賞期
【民視即時新聞】台北市府要求Google和蘋果針對手機付費軟體必須提供消費者7天鑑賞期,(蘋果APP 立刻回應遵照辦理;但GOOGLE不同意,於是)谷歌受到重罰,今天國內包含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等四大公會出面聲援,要­求政府應針對不同商品,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和退費機制。
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GN7gCD2ErVY
舞菇小評 :
關於7天鑑賞期,這條法規,是建設於互信互諒的立場上的。
消保會法制組長陳星宏指出,早在200​3年時就提出解釋函令,數位內容是否適用第19條規定,​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時間與機會。
所謂檢視的時間與機會,就是試用、試玩或試閱,舉例來說​,共有100關的付費遊戲,有提供試玩5關;或總頁數為​100頁的電子書,已提供試閱5頁或10頁的情形下,消​費者付費下載後,都沒有理由要求退費。如果沒有,就適用第19條「7天鑑賞可無條件退費」的規​定。

實體物品的鑑賞期限,目前訂定時間最長的,是365天。那是一家網路鞋店,業績長紅。
很多網路購買的商品,鑑賞期與有條件退貨時間則是30天。例如蘋果家的APP 商品,也提供這個服務,並且有制式退貨表格,名為 :「10個步驟輕鬆退換貨」。
這次蘋果同意的很爽快,應該跟「完整的商業機制」和信任「效忠蘋果品牌的消費者的社、經地位」有點關係.......這是基於人性光明面的樂觀想法......
當然,這也可能是蘋果根本就不在乎,在他們家上架的廠商,是否虧本...... >.<
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鑑賞期,是台北市政府依據 20 年前的消保法規定,要求APPS這種年輕而且輕薄短小的商品也要遵守,還說了一句重話 : 「要在我們國家做生意,就要遵守我們國家的規定。」
這個意思,大概是在說 :  如果google的APP不遵守這個規定,就是不尊重我們國家的主權......。
不過,舞菇聽了,卻直接閃過一句水滸傳裡的台詞 : 「此樹是我栽,此路是我開......」> <|| ,有點怪怪的感覺;另一個奇怪的點是,為什麼這個規範,是由台北市政府來提出呢?台北市政府真的是消保法的主管單位啊?? 還可以對Google 開罰單?? 真的好奇怪喔......(這跟前一陣子,台北市政府可以幫忙教育部,教考高中的學生填志願一樣,也是奇事一件.....)
厚道一點的夥伴說:政府出於好意,有時候卻​是幫倒忙……
懷疑心重一點的夥伴說:曾經有人買了厚重的論文集後退書,但是被退的書,有幾個特定章節,留下明顯被影印過的痕跡......
APP商品,跟一般實體商品不同之處在於,一但開啟之後,封包的完整性就被破壞了。被破壞的原因,可能是因為帳號密碼已經被使用過(這是只有「檔案」沒有實體的狀態);可能是因為無法確認檔案是否已被拷貝(這是指檔案被燒錄在光碟片裡的狀況);如果要退貨(檔案),又要檢查這個檔案是否有被竄改或植入其它程式(大概沒有哪個廠商會無聊到要求消費者把檔案e-mail回來.....)
虛擬商品跟實體商品的性質真的大不相同,消保法是否真的能夠一體適用 ? 實在值得政府多多考慮。
相關聯結 :
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 / 章忠信


接下來這一則新聞,算是調劑一下科技生活的單調與鉤心鬥角~~"動新聞"的動畫部門,用很好玩的趣味語調,來呈現這個侵權案背後暗藏的強權勢力,與弱勢者的悲哀......
2.蘋果告侵權 谷歌力挺宏達電 2011.07.20
Google(谷歌)亞太媒體活動昨在日本東京舉行,Google執行董事長Eric Schmidt指歐美正面臨債務危機,亞洲手機市場將佔舉足輕重地位,看好亞洲行動市場商機。同時,針對媒體關注宏達電(2498)侵權官司,他則首度公開力挺宏達電,也­認為宏達電會找到解決的辦法。
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3DGMnTv23S4&feature=youtu.be

1 則留言:

舞菇 提到...

這次是由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來處理消費者保護爭議的問​題。